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4年上半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4年上半年,蕪湖市市場監管部門扎實開展各類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侵權違法行為,取得顯著成效。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標專利案件100件,案值79.4萬元。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14件,其中立案10件,結案10件。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導作用,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現將2024年上半年蕪湖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
“五糧液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5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經濟技術開發區福鑫煙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在該店貨柜發現一箱五糧液(6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假冒產品。
經查,上述涉案五糧液型白酒是當事人從一名送貨上門的商販處購進,截至案發之日未售出。由于無侵權商品銷售價格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等,通過市場中間價格確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654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侵權行為。2024年2月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的規定,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物品及罰款17.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典型意義:本案是侵犯地理標志產品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典型案例。“五糧液酒”作為中國白酒領域的高端知名品牌,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并且是首批中歐互認互保名錄中的中國產品,在全國享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當事人短期內多次從事違法行為,不僅損害商標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誤導消費者的判斷,影響消費體驗。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失信聯合懲戒,達到了保護地理標志產品和商標專用權、保障了消費者合法利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優化了營商環境,有助于推動社會誠信建設,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社會共治氛圍。
案例二: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馬桶刷”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取得馬桶刷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2030724166.4,目前該外觀設計專利有效。
2024年3月27日,請求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鏡湖區某日用品經營店為被請求人向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稱被請求人未經請求人許可,銷售與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要素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馬桶刷,已構成對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
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受理該請求。組成合議組并進行口頭審理,全程邀請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調查。審理結束后,工作人員依雙方當事人請求進行了行政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并簽署協議。2024年5月6日,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將調解協議交由蕪湖仲裁委員會仲裁確認,并于2024年5月14日履行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該案是行政保護和準司法保護銜接的典型案例。此案件的高效辦理,一方面體現出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的“快保護”優勢,充分展現了行政保護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特點,妥善而迅速地解決了當事人糾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另一方面,該案的處理也體現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的“嚴保護”,通過行政保護與仲裁確認銜接機制,從而形成保護合力,避免因拒不執行調解協議而帶來不良后果。經過仲裁確認程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進而解決了調解協議執行難的問題,對引導廣大中小微企業維護自身權益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三:弋江區市場監管局處理“菜品展示柜”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9年4月2日,浙江金達利廚房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申請了名稱為“菜品展示柜”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 2019 3 0144542.X,授權日期為2019年8月6日,目前該外觀設計專利有效。
2023年11月7日,請求人浙江金達利廚房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弋江區陶記酒店用品設備經營部為被請求人向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稱被請求人未經請求人許可,許諾銷售、銷售侵犯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普瑞斯達電器牌階梯展示柜。弋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于2023年11月7日受理該請求,邀請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調查審理。2023年12月22日,弋江區市場監管局就本案進行了口頭審理,2024年1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
2024年1月9日,經弋江區市場監管局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行政調解協議,并就該調解協議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賦予該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典型意義:弋江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先裁后調+司法確認”的組合實招,有力地提高了調解成功率,既減輕了當事人維權成本,提高了維權效率,滿足了專利權人快速維權的需求,也拓寬了知識產權糾紛訴源治理多元化解決途徑,實現知識產權糾紛快速高效辦理。通過司法確認賦予行政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有力地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
案例四:蕪湖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處侵犯“MOTION-CONNECT”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25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在某網絡平臺“廣州盛祺電氣”店鋪購買的電纜涉嫌侵犯“MOTION-CONNECT”注冊商標專用權。經商標權利人鑒別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并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進一步調查。經查,涉案商品由四家網店和一家實體店鋪向全國各地銷售。四家網店和一家實體店負責人均為佛山盛捷普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引流。5月14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蕪湖市公安局、佛山黃岐派出所對生產、銷售窩點進行打擊。控制公司主要負責人2名,生產工人7人,發現維融噴碼機4臺,侵犯“MOTION-CONNECT”商標電纜23649米,侵犯“SIEMENS”商標接頭357個,上述產品涉案價值190余萬元。
另查明,2018年4月份以來,當事人在未取得西門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自己購買組裝伺服電纜所需的接頭和印有“MOTION-CONNECT”標識的線體,組織自己的親威朋友等人通過手工壓制的方法組裝成品的伺服電纜,并以西門子品牌的名義對外銷售。當事人銷售西門子品牌假冒電纜營業額約3000萬元,非法獲利約3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蕪湖市公安局三山經濟開發區分局。該案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搗毀制假售假窩點2處,查實涉案金額3190余萬元。
典型意義:此案是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充分利用行刑銜接機制,與公安機關通力協作聯合打擊的一起典型案例,也是推動行刑銜接工作走深走實的一個重要體現,更是做好行刑銜接工作賦能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執法的典型代表。辦案機構在受理舉報后,經過全面部署,提前與公安機關召開行刑銜接會議,從一條價值不足百元的侵權電纜著手,最終實現了徹底斬斷一條假電纜背后隱藏著的制售產業鏈的重大成果,有效震懾了此類制假售假違法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案例五:南陵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
“德高”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4年4月,南陵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南陵縣與涇縣交界處某公司銷售的瓷磚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接到線索后,南陵縣市場監管局聯合涇縣市場監管局、涇縣公安局林業派出所,對當事人在南陵縣籍山鎮經營的某倉庫開展聯合突擊檢查,現場共查獲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德高”牌TTB I易貼瓷磚膠600袋,涉案貨值1.14萬元。
上述全部產品,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并出具《德高品牌產品鑒定報告》,均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南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行刑銜接相關規定對上述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此案是一起跨區域執法協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行刑銜接、跨區域辦案機制作用,根據權利人舉報的案件線索,市場監管部門跨市域、跨部門密切協作,形成執法合力,有力打擊了商標侵權違法犯罪行為,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