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禁止性從業行為清單
一、明知或者應知商標具有不良影響或者屬于“搶注”“囤積”等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情形,仍然接受委托辦理商標業務。
二、未盡職核對代理事項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向委托人通報進度并送達法律文書和材料等,或者其他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嚴重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
三、以欺詐詆毀、虛假宣傳、引人誤解、商業賄賂、惡意低價等方式招徠業務,以及“包授權”等違規承諾案件結果。
四、通過網絡不正當獲取、利用、編造數據,欺騙、誤導委托人,惡意排擠競爭對手。
五、明示或者暗示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或者向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人員行賄或者利益輸送,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從業限制等相關規定,聘任曾從事商標、專利審查或者管理等工作的相關人員。
七、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八、在代理服務之外,申請注冊或者變相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法律文書、印章、簽名,制作、提交虛假商標申請材料。
十、惡意提起商標異議、“撤三”或者無效宣告,損害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十一、未經授權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且未經委托人確認,擅自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決定。
十二、采用電子侵入或者擅自外掛插件等方式侵入官方系統,影響官方系統正常運行,干擾商標審查和服務工作。
十三、以濫用訴訟程序、惡意投訴等方式干擾商標審查審理工作秩序。
十四、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
十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十六、商標代理機構注銷、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停辦業務,未及時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業務。
十七、拒不配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行業組織自律管理。
十八、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來源:中華商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