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訴“歐普特”商標侵權,再審獲賠300萬元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市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再審案作出判決,認定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惡意侵犯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需賠償300萬元。在該案一審、二審中,法院均認為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歐普特”商標與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歐普”商標不構成近似,而在該案再審判決中,廣東高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歐普圖形”“歐普文字”商標(下統稱“歐普”商標)的權利人。2016年8月,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歐普特”“oupute歐普特”等標識(以下統稱被訴侵權商標)的燈類產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其訴至法庭。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升公司被訴侵權商標與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歐普”商標不構成近似,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足以區分兩者,故而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臺燈、小夜燈等燈類產品中使用的被訴侵權商標雖然與“歐普”商標有所不同,但對應的中英文“歐普”和“OUPUTE”在文字構成、字幕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遂構成近似商標。在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仍然將近似商標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極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