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戶上傳《我不是藥神》電影純音頻,B站被告了!
因認為視頻彈幕網站bilibili網站(即B站)的用戶上傳《我不是藥神》電影的純音頻,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公司)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B站的運營方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寬娛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寬娛公司應當知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犯優酷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判決寬娛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5萬元。
電影音頻引訴訟
據悉,《我不是藥神》是由文牧野執導,徐崢、周一圍等主演的劇情片,于2018年7月5日在國內上映。該片講述了神油店老板程勇從一個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販,一躍成為印度仿制藥“格列寧”獨家代理商的故事。2019年,該片獲得第15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優秀作品獎,第32屆中國電影金雞獎最佳故事片獎提名。
原告優酷公司訴稱,其享有影片《我不是藥神》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網站用戶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純音頻上傳“影視>影視剪輯”欄目中,并將標題編輯為“【1080P】我不是藥神 影視原聲”。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涉案電影的全部影視原音的播放和下載服務,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和合理費用2萬元。
被告寬娛公司辯稱,對于只有電影原聲的音頻,由于缺乏必要的畫面,沒有實質性地體現出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獨特構思;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而且對于被告來說,這樣的音頻很難被發現是一部作品而給予高度注意。此外,被告系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涉案音頻系網絡用戶上傳,被告不存在應知或明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不構成幫助侵權,沒有明顯的過錯。因此,本案被告不應承擔賠償侵權責任。
一審認定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音頻是涉案電影作品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被訴行為屬于提供涉案電影的行為。對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不應狹隘地理解為向公眾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之內。據此判斷,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關鍵需要考察涉案音頻是否使用了涉案電影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電影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由此,無論是伴音還是畫面都是電影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載電影作品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
本案中,涉案音頻系涉案電影作品的完整伴音,該伴音是涉案電影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包含了導演、錄音、剪輯等多環節創作活動的成果,屬于涉案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并非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并且,該伴音包含被固定在電影作品音軌上的口語、音樂、音效等多種聲音元素,在此均未脫離涉案電影而單獨使用,事實上仍然是對涉案電影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一種途徑。
此外,涉案音頻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當下網絡用戶獲取涉案電影的多元化需求,構成對電影作品伴音加畫面的傳統傳播形式的實質性替代,未經許可使用必然會對涉案電影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故此,被訴行為落入涉案電影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
法院認為,被告構成幫助侵權。首先,根據行業慣例和一般認知,個人網絡用戶很難對專業制作的電影作品獲得相應的權利,權利人一般也不會允許個人用戶將其作品上傳分享到網絡上,供公眾在線播放觀看。本案中,涉案音頻系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涉案電影的完整原聲,且上傳時間在涉案電影經院線上映后還未正式登陸優酷網之前,正值涉案電影的熱播期。因此,被告應當知曉涉案音頻為未經許可提供。其次,被告對其經營的存儲空間進行了分類和檢索條件的設置,即便是為了保證正常經營,方便網絡用戶上傳、瀏覽與觀看作品,應當同時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尤其針對“影視剪輯”這種存在極大侵權風險的分類設置,更應施以足夠的注意義務,如設置上傳文件大小、時長和標題等限制。然而涉案音頻時長近兩小時,不僅標題中包含了涉案電影的完整名稱,而且位于涉案電影名稱搜索結果的第一位。因此無論是從時長、標題還是所在位置來看,涉案視頻應能被明顯感知。顯然,被告應當能知曉涉案音頻在其網站傳播,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綜上,被告應當知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犯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寬娛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和合理開支5000元。
對于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當庭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業內人士指出,當前市場為了迎合用戶的多元化觀影需求,通過不同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電影欣賞服務。但是對于電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并不會因為其提供內容方式的不同而降低。該案判決明確指出,電影音頻屬于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提供全片音頻仍是使用電影的一種形式,他人在使用前必須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否則將承擔侵權后果。